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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要点1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1)合理确定采购范围和采购量
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
(2)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①招标采购药品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
②谈判采购药品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③直接挂网采购药品
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④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
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已完成地高辛口服溶液、复方磺胺甲恶唑注射液、注射用对氨基水杨酸钠3个品种的定点生产企业招标工作。
⑤仍按现行规定采购的药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要点2 处方内容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组成。
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以R、Rp或Rx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此部分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要点3 处方颜色
①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②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③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要点4 处方书写
①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②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③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④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⑤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要点5 处方开具
(1)药品名称
①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②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③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2)处方限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为门(急)诊一般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要点6 “四查十对”原则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要点7 处方外流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
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麻精毒儿,不出院】
要点8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范围
1.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1)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2)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
(3)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4)中药注射剂;
(5)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6)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7)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要点9 细菌耐药预警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①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医务人员;
②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
③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④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