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了!一药店售劣药,免罚10万!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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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衡水市饶阳县发布通告,县内某药店涉嫌销售劣药,但其履行了法定责任,有证据证明“无意销售劣药”,最终免掉10万元罚款。



  根据通告信息,2019年11月4日,该药店购进10盒某品牌冠心静胶囊(经检查,该药品不符合规定)并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55元。


  监管部门认为,该药店违反相关规定,涉嫌销售劣药,应给予10万元行政罚款。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即为劣药,生产、销售劣药的,最低罚款10万元。


  但是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责任,且有证据表明非当事人原因造成药品质量问题,不可避免的销售、使用不合格药品的情形,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5元。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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