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红线千万不要碰!已有药店被罚10万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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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个投诉,称其在杭州同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购买了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回家后发现已超过有效期,现在其正在现场,要求相关部门现场处置。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百通世纪编辑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相关内容,赶快一起来看看吧~


  经查,投诉人因小孩发热,在该药店购买了1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批号:161127,有效期:2019/10,规格:5gx10袋)及退热贴,共通过微信付款75.8元,回家后发现药品已过期。当班营业员陈某某承认在销售该盒小儿柴桂退热颗粒的时候未核对批号,未给小票,也未按规定对咳嗽发烧药的购买人信息进行登记并网上录入,在日常养护的过程中也未发现该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现场,执法人员对其他药品进行了严格检查,发现1瓶益母草膏(批号:180405,有效期:2020年3月)也已超过有效期,仍陈列在货架上,近期的养护记录中也没有该批号的药品。


  小儿柴桂退热颗粒零售价是39.8元/盒,益母草膏零售价是18元/瓶,故违法所得为39.8元,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7.8元。


  下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药店销售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和益母草膏等2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鉴于该药店在案发后与投诉人当场达成和解,调查工作也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益母草膏1瓶;


  2、没收违法所得39.8元;


  3、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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