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药师若有这些不当行为,执业资格恐遭吊销,甚至面临处以刑罚!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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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力度,其中涉及执业药师等相关职业。



  以下是本次《指引》的重点


  为引导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公平竞争,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现予以发布,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指引》指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是,不论是支付方还是接受方,都应如实入账。禁止企业的经营者或代理人、药品采购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使用相关药品的医师或药师等有关人员,在药品的销购中给予或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指引》强调: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


  《指引》明确:医药企业违法贿赂他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重者将吊销营业证照。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将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收受其他药品经营者或代理人贿赂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执业药师除需要遵从上述指引提出的贿赂规定之外,在执业的过程中还需要规避哪些红线呢?


  具体来说要规避官方规定的以下四点:


  销售假药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制定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经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药店宣传内容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3.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5.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及“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等。


  无证经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正式执行。该通知明确,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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