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治医师|《职业病学》(代码314)考试大纲、历年考点、知识点笔记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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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

一、主要临床类型

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可分为三种临床类型: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1.热射病

乃高温(如直接日晒-"日射病"、过量热辐射)或机体产热过多引起的体内蓄热、体温升高及下丘脑体温调节中枢功能障碍,这是最严重的一类中暑性疾病。典型表现为急骤高热,肛温常在41℃以上,皮肤干燥、灼热而无汗。常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有肝、肾功能异常。

2.热痉挛

表现为全身肌肉痉挛及剧烈疼痛,尤以腓肠肌为明显,患者神志清醒,体温亦多正常。

3.热衰竭

乃高温引起外周血管扩张、大量失水所导致的循环血量减少、颅内供血不足表现,体温多不高,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

二、诊断及分级标准

可依据《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41-2002)进行诊断。

三、防治措施

1.预防

防止或减少工人直接日晒或在热源附近工作,高温作业工人应配备防护衣帽及眼镜等,工作时间应供应充足高温饮料及营养,并保证高温作业工人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

2.治疗

尽快脱离高温环境,体温过高者给予物理降温。如全身冷敷加电扇吹风、冰水浸浴,并可辅用药物降温(如氯丙嗪);及时补充水和电解质,热痉挛患者尤应注意补充氯化钠。中暑先兆者暂时脱离高温现场,并予以密切观察;轻症中暑患者迅速脱离高温现场,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重症中暑患者迅速予以物理降温和(或)药物降温,纠正水与电解质紊乱等对症治疗。

职业病

一、定义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和时间超出人体的代偿能力,导致人体功能性和器质性变化,表现出相应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该类疾病称为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定义:是指政府所规定的,具有立法意义,患者享有劳保待遇的职业病。

二、表现

功能性损伤:四氯化碳中毒、肝脏ALT、AST活性升高;

器质性损伤:二氧化硅、矽肺、肺纤维化。

三、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

2.接触的病因大多可以检测,有剂量--反应关系;

3.接触同一职业因素者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个别病例出现;

4.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疗效较好;

5.一般治疗个体,对控制人群群体发病率下降作用不大。

艾滋病

一、临床表现

本病潜伏期较长,一般2~10年可以发展为艾滋病。临床表现可分为四期:

()急性感染(Ⅰ期)

原发HIV感染后小部分病人可以出现发热、全身不适、头痛、厌食、肌痛、关节痛和淋巴结肿大,类似血清病的症状。此时血液中可检出HIV及P24抗原。一般症状可持续3~14日后自然消失。

(二)无症状感染(Ⅱ期)

临床上没有任何症状,但血清中能检出HIV以及HIV核心和包膜蛋白的抗体,具有传染性。此阶段可持续2~10年或更长。

(三)持续性全身淋巴结肿大综合征(Ⅲ期)

主要表现为除腹股沟淋巴结以外,全身其他部位两处或两处以上淋巴结肿大。其特点是淋巴结肿大直径在1cm以上,质地柔韧,无压痛,无黏连有一定活动度。活检为淋巴结反应性增生。一般持续肿大3个月以上。

(四)艾滋病(Ⅳ期)

本期可有5种表现:

1.全身性症状

称为艾滋病相关综合征

2.神经系统症状

除以上症状外,出现头痛、癫、进行性痴呆、下肢瘫痪等。

3.严重机会性感染

如卡氏肺孢子虫(菌)病

4.继发肿瘤

如卡氏肉瘤,非霍杰金淋巴瘤等。

5.并发其他疾病

如慢性淋巴性间质性肺炎等。

二、艾滋病病人常见各系统的临床表现:

1.肺部

多种病原体可引起艾滋病病人的肺部感染。

2.胃肠系统

以口腔和食管的念珠菌病、疱疹病毒和巨细胞病毒感染较为常见。

3.神经系统

约30%~70%的AIDS有神经系统症状,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实验室诊断

1.常规

白细胞、红细胞、血色素及血小板均有不同程度减少;尿蛋白阳性。

2.T淋巴细胞亚群检查

可发现T细胞绝对计数下降,CD淋巴细胞计数也下降。正常(0.8~1.2)×10/L。CD/CD<1.0。

3.特异性抗体检测

ELISA法检测血清、尿液、唾液,主要检查p24抗体和gpl20抗体。

4.抗原检查

用抗HIVp24抗原的单克隆抗体制备的试剂,用ELISA法检测血清中的p24抗原。

5.病毒检查

包括从病人血浆、单个核细胞和脑脊液中分离HIV病毒或应用Northernblot印染法检测HIV-RNA。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2013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四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发出的α、β、γ、x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我国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肺尘埃沉着病

肺尘埃沉着病简称尘肺,在我国现行职业病名单中的尘肺有:矽肺、石棉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铝尘肺、陶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和铸工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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