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 (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