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新规发布:这项考评不达80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晋升职称!到底什么情况?跟着小编一探究竟!
近期,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了《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明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医德医风考评扣分标准,当年医德医风考评分数80分以下的,不得推荐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不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级别。
《办法》规定考评基本标准为80分,分为七大考核内容: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10分)。
(二)尊重患者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隐私(10分)。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20分)。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分)。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七大考核内容详细说明: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10分)。
1.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
2. 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3. 加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二)尊重患者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隐私(10分)。
1.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得因患者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关系、年龄、性别、婚姻状况、身体或精神状况、性取向或经济地位等原因拒绝收治或歧视患者。
2.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不得在公共场合讨论或评论涉及患者隐私或有身份识别的信息,不得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医疗信息,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3. 依法依规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用新技术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4. 不得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1. 以患者为中心,关心、体贴患者,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2. 文明礼貌、举止端庄、仪容整洁,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等现象。
3. 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20分)。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遵守卫生健康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遵纪守法,依法执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 廉洁行医,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 不得利用执业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 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不得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5.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6.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不得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不得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不得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不得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7. 依法依规接受捐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8.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不得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9. 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
10. 按照规定进行多机构执业备案,不得私自外出开展诊疗活动。
11. 不得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12. 不得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推销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分)。
1.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和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等原则使用适宜技术和药品耗材,因病施治、合理诊疗,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2. 认真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根据患者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等,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康复指导、人文关怀等身心整体护理服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3. 遵循临床路径管理制度,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等制度和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4. 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法规,落实《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相关制度,实事求是记录医疗服务开展情况和药品耗材使用情况,确保收费准确无误,不得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5. 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严禁术中加项、“持刀加价”。
6. 增强安全责任意识,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2.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3.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不相互诋毁,更不得以不正当方法妨碍患者对其他同行的信赖。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1.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2. 严格遵循医学科研伦理规范,遵守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成果,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坚守医学科研诚信底线,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3. 规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禁止违规收受企业讲课费,禁止利用学术讲课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违规参加学术活动,禁止利用学术讲课参与商业推广,禁止违规接受财物或宴请,禁止借学术讲课违规报销费用。
同时,《办法》规定了医德医风考评加分标准17条:
1. 积极参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的,每次加5分。表现突出,受厅局级表彰的另加3分;受省部级表彰的另加5分;受国家级表彰的另加10分。
2.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单位组织的义诊等公益性活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3. 被本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个人的加1分;被厅局级机构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加3分;被省部级机构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加5分;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加10分。
4. 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奖章,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不超过3分。表现突出,获厅局级表彰的另加3分;获省部级表彰的另加5分;获国家级表彰的另加10分。
5. 科室获院级集体称号的每人加1分;获厅局级集体称号的每人加3分;获省部级集体称号的每人加5分;获国家级集体称号的每人加10分。
6.科室或个人有重大工作创新或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有关机关(部门)认定获嘉奖的,直接相关人员加3分;取得有关机关(部门)认定获记功的,直接相关人员加5分;取得有关机关(部门)认定获记大功的,直接相关人员加10分。
7. 个人收到患者及家属或单位表扬信、锦旗的每次加1分;集体收到患者及家属或单位表扬信、锦旗的,直接相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8. 个人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被区县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点名表扬)的每例加1分;被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点名表扬)的每例加3分;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点名表扬)的每例加5分。同一事迹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9. 日常管理工作或承接的专项任务,在厅局级会议上做经验交流发言、内部专刊交流或获得相关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相关工作人员每次加3分;在省部级会议上做经验交流发言、内部专刊交流或获得相关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相关工作人员每次加5分;在国家级会议上做经验交流发言、内部专刊交流或获得相关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相关工作人员每次加10分。每人最多加10分。
10. 纠正他人因违反保守医疗秘密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的,每次加2分。
11. 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每次加2分。
12. 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行为人,按照见义勇为表彰层级进行加分。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颁发见义勇为证书的每次加3分;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的每次加5分;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的每次加10分。
13. 有医疗卫生健康相关的发明创造或获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加5分;开展医疗新项目新技术填补医院空白的每项加3分;填补本市空白的每项加5分;填补国内空白的每项加10分。
14. 参加卫生对口支援项目,在西藏、新疆或国外条件艰苦地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每人加2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每人加3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每人加5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5分。
15. 自觉拒收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按规定把不知情或不可抗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5分。
16. 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或按规定把不知情或不可抗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17. 检举他人有收受回扣、开单提成或收受病人财物不上缴或乱收费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且检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加2分。
上述各种表彰按批准公布的时间作为当年医德医风考评的加分依据。同一事项只能加一次分,以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另外,《办法》规定了医德医风考评扣分标准16条:
1. 因医患沟通不到位、服务态度差、不落实首诊、首问或首诉负责制等问题,导致患者或家属投诉到本单位有关部门,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投诉到区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被投诉到市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被投诉到国家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2. 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离岗、串岗,上班时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每次扣2分。
3.上班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不按规定佩戴胸牌上岗的,每次扣1分。
4. 工作拖延懒散,不服从日常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每次扣3分。
5.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习教育、培训活动的,每次扣2分。
6. 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临床诊疗指南等规定不合理用药,经查证属实的每例扣5分。
7. 不执行诊疗规范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验)、治疗的,经查证属实每次扣5分。
8. 工作中因不团结协作、推诿扯皮而影响日常工作的,每次扣3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9. 工作中出现医疗差错或严重工作失误的,每次扣5分;发生严重差错造成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20分,其他责任人员每次扣10分。
10. 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损害单位形象的每次扣10分。
11. 医学科研和学术活动中不尊重他人,故意诋毁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12. 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每次扣10分。
13. 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每次扣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14. 工作中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敷衍、推诿、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10分。
15. 在诊疗活动中,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的,每次扣10分。
16. 严重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其他相关规定被处理的,每次扣10分。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要将医德医风考评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职称评定、带教等挂钩。当年医德医风考评分数80分以下的,不得推荐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不得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级别。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医德医风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一般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不合格以上等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医风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