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力度,其中涉及执业药师等相关人员
河南:药师等相关人员贿赂
为引导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公平竞争,防范商业贿赂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现予以发布,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除了以上《指引》说的行贿,对于药店而言尤其注意规避的红线还有哪些呢?
01销售假劣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02虚假宣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制定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经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药店宣传内容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1.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3.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5.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7.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及“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等。
03无证经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04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正式执行。该通知明确,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