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基层医务人员减负,国家卫健委再放“大招”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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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早在1999年原卫生部、原计生委印发的《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规范、保障、推动卫生和计生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更好地支撑实施健康中国建设战略,国家卫健委特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此次制定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统计职责、奖惩方式等,其中多次提到要为基层医务人员减负,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为开展统计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部门或岗位,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把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有效开展。


  利用信息化减轻基层填报负担,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征求意见稿》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专业统计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创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方式方法,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高卫生健康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并且,要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本部门履职需要,体现精简效能原则,注重减轻基层统计人员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不得层层加码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法制定补充性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冲突或影响其实施。


  对2类人进行表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卫生健康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抵制统计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医疗机构要强化统计资料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强化统计资料(含电子资料)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数据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对在规定保存年限内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隐匿、更改、毁弃。


  虽然现在仅是《征求意见稿》,但也可以看出国卫健委为基层减负的决心,之后基层医务人员也将从“表哥表姐”中脱离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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