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法定要求有哪些?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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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工作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为此本文总结阐述《职业病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并做出相关解释如下:

一、《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作出了如下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这是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法律规定。

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详细解释:

针对《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管理者至少应该有下列几方面的具体认识和理解: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化学性、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确保工作场所对在该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这是对工作场所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配备哪种设施,需要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来确定,可以单独配备,也可以综合配备。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较低、工人密度低,则可采用自然通风设施;如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较高浓度的粉尘,则应采取系统的机械通风和除尘设施;如工作场所存在强度较高的放射线,则应采取屏蔽和隔离措施等。总之,这些设施应当能有效地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的目的是使劳动者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劳动者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另一方面也缩小了有害作业的范围,减少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量,使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更加有效。既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又能降低生产成本。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更衣间、洗浴间可以避免或降低劳动者在非工作场所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险,也可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生活环境的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数量,配备相应数量、面积的更衣间、洗浴间。另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劳动者人数、生活、生理需求,配置相应数量的孕妇休息间、哺乳间、食堂、饮水间、卫生间、女工冲洗器等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的要求:

这里所规定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是指在工作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用具等。这些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如适当的操作高度、作业难度、精细度、劳动强度等,使劳动者能在较为舒适的体位、姿势下作业,减少局部和全身疲劳,避免肌肉、骨骼和器官损伤;同时,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还应适合劳动者的心理特点,应为劳动者创造身心愉快的作业环境,避免形成增加劳动者精神压力的劳动条件、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

6、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这一规定是对上述5项内容的补充,包含了前5项没有涵盖到的其他职业卫生要求,包括已颁布实施的枟劳动法枠枟母婴保健法枠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卫生防护条例枠枟尘肺病防治条例枠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枠枟女职工保健管理办法枠等和将来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其他要求,包括卫生规范、标准、指南、规程等的相关要求等。

总结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职业卫生不是一项可以被忽视的任务,而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当企业和相关部门都认真对待这一问题时,我们才能构建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且高效的工作环境。因此,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从业人员对此类规定的认知程度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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